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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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獎金、年終獎,到底有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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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了